日前,《瀟湘晨報》等眾多媒體紛紛報道了這樣一則消息:上海某公司邢女士因懷孕依公司規章制度請病假休息,休完病假上班后,遭老板言語辱罵,老板說賠償其一個月工資,讓其主動離職。邢女士拒絕后,公司以其工作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最終,邢女士得到了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依法提起勞動仲裁,公司被判一次性向邢女士支付7萬元,雙方勞動關系結束。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受到法律高度保護的,不容侵害。
女性職工懷孕后,身體狀況會發生許多變化,有些崗位的工作將會不適合她們繼續從事,會給企業正常工作安排增加一定困難。另外,女職工懷孕期間還有可能要休保胎假、產前假等,生育后要休產假,這段時間內,女職工不但不能參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企業創造財富,企業還得發給其基本工資及相關福利,不僅造成企業用工短缺,而且也會使經營成本增加。女職工產后即使度過產假繼續上班,還有一段時間每天都要有一定哺乳時間,也會影響工作效率。盡管如此,企業也決不能以此為借口辭退這一時期的女職工,因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項則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可見,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生育期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更是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的。
公民生育權必須由法律護航。邢女士的這一維權案例再次詮釋了法律的嚴肅性。勞動婦女當遇到類似的“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等不公正對待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身權益。作為用人單位,更要自覺增強社會責任,自覺守法經營,認真做到依法用工,尤其是對于生育期的女職工要備加關愛,以此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長足發展。
(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