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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疫情期間職工法律知識講堂第五期

    發布時間:2022-11-08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李某入職于內蒙A教育培訓公司,擔任授課講師,在工作期間李某懷孕,并于2020年5月2O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間停工休產假,產假期間李某未收到任何工資和津貼。2020年9月12日李某銷假上班,因處于哺乳期原因,無法勝任出差工作,公司對李某作出降薪措施,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后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于李某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權益該如何主張?A公司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李某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案例法律問題分析


      一、對于李某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權益該如何主張?


      答:若無特別情形,李某在孕育一胞的情況下,可以享受98天+60天的產假(即產假期限為158天,其中依據國家標準可休98天,內蒙地方條例可增休60天),在此期間內,李某可獲取生育津貼。

      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此,李某參加生育保險的,可按照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申領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A公司按照李某產假前工資標準向其支付。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六十日,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

      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二、A公司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A公司因李某處于哺乳期內,對其采取降薪調崗措施,最后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李某可以依法向相關監管機構投訴、舉報、申訴,以及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第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氖陆佑|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ǘ┰诒締挝换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ㄈ┗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ㄋ模┡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締挝贿B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于A公司的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李某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在A公司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李某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供選擇。

      1、方案一是基于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A公司補足未發放工資并繼續履行合同;

      2、方案二是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要求A公司補足未發放工資并另行按照其在A公司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其中對于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部分,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公益法律服務團成員簡介



      張宇律師 18247162824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案件訴訟及強制執行,企業合規管理。國有企業及國有金融機構法律服務經驗豐富,擅長處理勞動糾紛案件。

     

      王茹霞律師 18247041995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企業股權設計、民商事疑難合同糾紛。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在企業法律事務、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擅長處理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債權強制執行案件。

     

      張嬌15849332139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主要從事法律文書審核、所內風險控制等工作,具有豐富的風控經驗,擅長法律風險防控。

      (自治區總工會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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